廣西壯族自治區(qū)藥品監(jiān)督管理局行政處罰決定書(百會藥業(yè),鋁碳酸鎂混懸液)桂藥監(jiān)藥生罰〔2019〕14號中,廣西南寧百會藥業(yè)集團有限公司生產銷售的鋁碳酸鎂混懸液(批號:1904080,規(guī)格:200毫升:20克),于2019年5月14日由梧州市食品藥品檢驗所在廣西南寧百會藥業(yè)集團有限公司陰涼庫抽樣,于2019年6月5日經梧州市食品藥品檢驗所檢驗,檢驗結果為[檢查]項下的“微生物限度”不符合規(guī)定(報告編號:WZ2019YPC000235)。上述產品依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》第四十九條第三款第(六)項的規(guī)定,依法按劣藥論處。廣西南寧百會藥業(yè)集團有限公司生產銷售上述劣藥的行為,違反了《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》第四十九條第一款的規(guī)定。
廣西南寧百會藥業(yè)集團有限公司生產銷售的鋁碳酸鎂混懸液(批號:1904080,規(guī)格:200毫升:20克)13600盒,經梧州市食品藥品檢驗所檢驗,檢驗結果為[檢查]項下的“微生物限度”不符合規(guī)定。生產上述批次鋁碳酸鎂混懸液13600盒,抽樣用40盒,銷售13500盒,收到不合格報告書后自查用了3盒,召回13388盒,其余112盒無法召回,實際銷售112盒,貨值金額為53448.00元,違法所得為440.16元。
我局認為廣西南寧百會藥業(yè)集團有限公司生產的鋁碳酸鎂混懸液(批號:1904080,規(guī)格:200毫升:20克),經梧州市食品藥品檢驗所檢驗,檢驗結果為[檢查]項下的“微生物限度”不符合規(guī)定。上述產品依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》第四十九條第三款第(六)項的規(guī)定,依法按劣藥論處。廣西南寧百會藥業(yè)集團有限公司生產、銷售生產上述劣藥的行為,違反了《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》第四十九條第一款的規(guī)定,依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》第七十四條、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》第二十七條第一款(一)項的規(guī)定,我局擬對該公司上述行為給予以下行政處罰:1、沒收查封的劣藥鋁碳酸鎂混懸液13447盒。2、沒收銷售劣藥鋁碳酸鎂混懸液違法所得440.16元。3、并處違法生產、銷售劣藥鋁碳酸鎂混懸液貨值金額53448.00元1倍的罰款共計53448.00元。以上罰沒款合計:53888.16元。


